第359章 大明律(1 / 2)

明末阴雄 多极世界 1071 字 6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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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差不多说了两炷香时间,中间并没有人打断,孔有德不发话,也没人敢打断他,总的来说,整个案情和郝壬的妻子曹英说的差不多,只是细节上有些出入,毕竟郝壬是亲身经历。

随后,跟此案有关的目击证人,治安队员也都出来作证,一番询问过后,基本上与郝壬的供述一致,区别也只有细节上的。

然后郝壬救治的大夫,讲解了郝壬身上的伤口深浅,范围有多大,并且由给张天龙验尸的仵作确认,这些伤都不算轻伤,而且都是朝着致命的位置砍得,目的就是为了要郝壬的命。

而张天龙虽然被砍了七刀,但主要死因还是第一刀,这一刀多半是郝壬惊恐加愤怒至极,用尽全力劈砍下来的一刀,张天龙就是被这一刀划开了肚子,流血过多而死,其余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伤口。

基本案情都清楚了,和第一次审理的时候基本没什么区别,有些出入也仅仅是多了一些细节。

但现在梁百石却犯难了,这案子该怎么判呢?按照他的意思,还是和第一次一样,应该斩首示众的,而且有法可依的,但显然这不是孔有德想看的结果。

《大明律》关于杀人的方面有明确规定: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不加功者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絞,从而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杀。

通俗点说就是,凡是杀人,首犯斩首示众,从犯立功的话杖责一百,关押三年,没立功的从犯绞死;如果杀人行动终止,也要受到惩罚,被害人受伤的情况下,首犯绞死,从犯立没功者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立功的杖责一百关押三年。

如果已经行动,但没有伤人,首犯杖责一百关押三年,从犯杖责一百,但如果没有实施行动只要谋划了一样受到处罚,就算首犯没有参与行动仍然按照首犯论罪,不过从犯可以罪减一等。

若是有通过杀人而获取钱财的情况,按照强盗罪论处,不论首犯从犯,一律斩首示众。

可以看出来,大明律法在杀人方面是相当严格的,其实每个封建朝代都是一样,杀人都是绝对的重罪,不像后世,有些故意杀人的,坐了十几年牢就出来了。

这不是因为古代统治者有什么人权方面的考虑,而且为了自身的利益着想,一个朝廷的人口数量,关乎着税收的多寡,而想要有足够的税收,那就必须得有足够的人口才行。

而民间的杀人行为,恰恰与统治阶级希望人口增多的想法背道而驰,那么这方面的行为就必须严厉禁止,禁止百姓互相杀伤,从而减少人口,导致税收减少。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这方面的法律极为严苛,哪怕只是把人弄伤没弄死,对首犯也是处以绞刑,虽然比斩首低一级,但依旧是个死,也就是保留了全尸罢了,从而起到最大限度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