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章 诉讼(2 / 2)

“这次事件的实际责任,首先我们认为在鲁中平教授,是他出门不带钥匙,尤其还故意没有熄灭火源,造成可怕的安全隐患。”

“其次在于消防人员处置不当,据我们所知,鲁中平教授家的阳台封装的钢筋防盗栏,是可以用消防中队配备的钢筋夹钳夹开的,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进入室内,将门打开,而没有必要采用暴力破门的方法。”

“第三就是我们为每个安装防盗门的客户都提供了客服电话,只要拨通客服电话,便会有专业的维保人员上门维护,他们比消防人员更熟悉自己生产的门锁,也有更加完善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辩方认为鲁中平教授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提供给教授的安全防盗门,防止了各种手段的开启达到了三十分钟以上,完全符合国家C级的最高标准。”

“至于这场因为控方自身操作不当而遭遇的损失,以及后来给国家公众资源带来的消耗,我辩方也深表同情。”胡律师最后总结:“我方的两位被告当事人,金安锁具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许安然总工程师,和四向钢轴防盗安全门专利拥有者和授权人周至同学,在听闻过鲁中平教授的以往事迹之后,表示非常钦佩,愿意以诚恳的态度,出于人道关怀的目的,为鲁中平教授更换一道安全防盗门;同时对蜀都锦江区武警消防中队,进行超高标准C级门锁应急处置的相关培训。”

“但是对于鲁中平教授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方将坚决抗辩,因为我当事人在此次事件当中,没有任何的过失与瑕疵。法官同志,我陈述完毕。”

法庭已经进入到了辩论阶段,其实证据和述辩理由都已经提交得差不多了,现在主要就是利用口才和逻辑,尽量去影响法官的判断。

“对于辩方提出的一些说法,我方并不认同。”对面原告席上,一个头发花白,相貌儒雅的老人和律师交谈了几句后,那名姓黄的控方律师开始了辩驳:“首先我们承认对方提出的国家标准的确存在,但是我方想请法官同志注意的是,那项标准,是《机械防盗锁标准》,而非《安全防盗门标准》,因此那些等级要求,都是对锁芯的要求,而并非对安全防盗门的要求。”

胡律师立刻举手:“反对!GA/T73-1990标准虽然是《机械防盗锁标准》,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安全防盗门标准》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以安装在安全门上门锁的标准作为大门的整体标准,本身是合理的。”

“我们不能想象一道C级标准的锁芯,搭配在一道两分钟就能破坏和打开的大门上。因为那样是配置的不合理,也是对资源的浪费,更不可能被市场接受。”

“因此只可能是A级锁配A级门,C级锁配C级门。而原告方以锁有国标而门没有,就认为我们可以降低大门的产品质量,这样的诉求,我们是不会接受的。”

“不过我们也在此呼吁,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安全防盗门》标准,避免类似模糊的定义。”

黄律师说道:“法官同志,我们这里是法庭,我们论述问题的参考,只能是法律条文,就算今后国家出台了《安全防盗门标准》,那也是今后的事情,不能追溯到此次诉讼。”

“在国家没有明确的《安全防盗门标准》出台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用猜测和推断去强行制造法律,更不能鲁莽地认为,被告方根据锁的标准来衡量和设计门的标准,就一定是合理的,安全的。”

“家庭的大门,不同于保险柜,里面不是现金,票据。”

“那是一个家,里面一条条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