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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章 婢女素兰
酒宴过后,就是正式的纳征礼节了。
纳征,又称过大礼、纳成,是婚嫁“六礼”的第四礼,也是六礼中最重要的一个,即男家纳吉往女家送聘礼和礼书。
唐朝初年,儒家经学大儒孔颖达就曾在对《礼记·士昏礼》的注释中提到:“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对于中原百姓而言,唯有经过纳征仪礼,男女双方之间的婚约才算完全成立。
一般来说,纳征要在大婚前三十日内,男家请两位或四位身为全福之人的女性长辈约同媒人,带备聘金、礼金及聘礼到女方家中。
女郎家如若收下了聘礼和礼书,就算真正认下了这幢亲事,即民间百姓所谓的“定亲”。
至于纳征时男方家送去女方家中的婚书,则分别为聘书与礼书。
聘书,即订亲之文书,是指在纳吉时,男家交予女家之书柬。
而礼书则是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主要是为了记清楚双方家族往来的聘金和聘礼数目。
苏鹤这一次在幻境里的身份是一个渔夫,尽管掌握着亭鱼这种美味的稀缺资源,能够从各地富商大户那里赚来不少钱粮,但家境也并不算太好,尤其跟上官家和李家这种世家豪门比起来更是远远不如。
因此幻境为他准备的聘礼乃是大雁若干、鹿皮两张、彩布五匹,三位女郎家每家都是一样,算得上是中规中矩、不偏不倚,既不张扬也合乎情理。
说起来,在唐朝乃至更早的两汉时期,被后世人所深恶痛绝的“天价彩礼”的问题,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了。
《贞观政要》中,就记载了当时有部分家族嫁女时开口索要大量聘礼是真实历史,如同买卖——“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甚损风俗”。
实际上,在唐朝时期把嫁女儿当做买卖的人家绝对不在少数,着名的新乐府诗人元稹就有诗曰:“阿母怜金重,亲兄要马骑。把将娇小女,嫁与冶游儿。”
说的正是女子的兄长问母亲要马骑,可由于家里贫困,母亲没有钱为儿子买马,于是就将女儿嫁给了一个浪荡公子,用换来的彩礼为儿子买了一匹良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在太宗皇帝李世民在位时期,《唐律》就对民间聘礼的收取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不同阶层的人对应不同等级的聘礼,不得随便逾越,寄希望于以此来杜绝这种等同于卖女儿行为的出现。
但在宗法社会和“皇权不下乡”的时代里,几条并不算多么严格的律令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民间收取高额聘礼的行为依然是屡见不鲜,州县官府也大多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多也就是在因聘礼问题爆发死伤之事时出面处理罢了。
当然了,苏鹤等人所处的整个小千世界都是属于若耶溪福地的,在福地之灵的授意下,自然不会有索要高额聘礼的现象出现,上官夫子和李县令都表示很满意,笑着接过了苏鹤躬身递过来的两封婚书。
周围的宾客早已等待这一刻多时了,见此情形,当即纷纷起哄叫嚷了起来。
“苏郎君好福气啊!”
“上官夫子好眼光!苏郎君未来前途定然不可限量啊!”
“李县令真乃豪爽之人呐!”
“苏渔夫以后搬到县城来住,没人在亭溪捕捞,咱们还怎么吃亭鱼啊……”
在众人的起哄声中,苏鹤第三次躬身行礼,将聘书和礼书交付与公孙莹在幻境里的叔父。
聘书和礼书已达,等到亲迎接新娘过门的那一日,苏家再将准备好的迎书送给女方,这“三书”之礼就算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