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章 危中有机(二十三)(2 / 2)

这就意味着在韩国半岛的日治时期,韩国半岛本土有足够的东洋人来取代韩国官僚的位置,而这1项大换班的工作在1919年之前就完成了。

值得注意的是,东洋在韩国沿袭或利用了李氏王朝的集权官僚制构架。

集权的、官僚层层控制的、没有民众参与机制的等特征同李氏王朝的中央集权制有相同之处,并且,借助于现代/警/察和现代法律制度,日治时期的韩国总督府的统治要比李氏王朝更加严厉而表现出冷酷的、无人性的特征。

虽然所利用的还是李氏王朝的集权官僚制构架,但韩国官府机构的效率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通过上述东洋人的大换班和机构的分化来实现的。

由于东洋人的取代和垄断,韩国半岛旧的正治传统,如中央官府的个人权力争夺、裙带关系,官僚的贪污和受贿,崇尚道德空谈而不务实际,讲人情不讲原则等,被人为地铲除了。

韩国总督府同李氏王朝的中央权力寡头不1样,它采取严格的现实任务目标取向。只因担任韩国总督的,基本都是清1色不懂正治的军人,带着军人职业性严厉和刻板。因此李氏王朝中央官府那种因个人权力斗争而延误国家大事的现象在韩国总督府是难以找到的。

韩国总督府的1切行动都带上军事化的色彩,即单纯的、明确的任务目标。它利用高效率的和比较清康的官僚机器强制推行改革,主要改革目的是把东洋国的明治维新复制到韩国半岛身上,从而在韩国半岛永久刻上东洋国的‘痕迹’。历史证明,东洋人成功了1半!

从1910年开始,东洋人就开始向韩国半岛强制推行殖民地化的经济政策,首先进行的工作是上地调查——所谓的“土地调查”等于1次土改。

1910年9月,韩国总督府设立了“临时士地调查局”,1912年8月颁布了《少地调查令》,到1918年12月完成,共花费了2040.6万多日圆。

这1次‘土地调查’包括3项内容:(1)上地所有权调查;(2)上地价格调查;(3)军事地形调查。实际上,土地调查是东洋殖民当局对韩国人民的1次土地掠夺:官地和官私不分的上地被总督府没收。

先前韩国李氏王朝的国有土地制度造成官私限模糊不清,许多老实农民种着的土地不敢去登记,有的是不知道消息,而两班贵族和地方豪强则把霸占的土地登记为已有,这样在调查结束后,大量农民失去耕地而破产。

随此后韩国总督府将公地和无人登记的上地没收,至1918年,共持有耕地和林地888万町步(1町步≈15市亩),占朝鲜全部士地面积的40%。从1908年起,韩国总督府把这些夺来的土地1部分卖给新的垄断财阀,如“东洋拓植株式会社”和“南满铁道会社”。根据1938年的资料,东拓公司拥有145237町步耕地,统治着78668名佃农。总督府把李朝王室直辖耕地9万多町步作为东洋国有土地。总督府和东拓公司是韩国两家最大的地产所有者。

东洋人主导的韩国总督府实施的土地调查在当时有1定的积极意义,只因它改变了韩国李氏王朝土地界限模糊不清、官私不分的状况,破坏了两班的经济基础,确立了土地私有观念。从直接经济意义上看,它既为垄断资本的发展提供了土地资源,又为农业商品化奠定了基础。在日治时期,粮食1直是韩国出口的大宗产品,1910--1935年间,韩国的稻米产量从2500万公石上升到3200万公石,1940年达到3900万公石;而韩国的稻米出口从1915--1916年的400万公石,上升到1936年的1400万公石。

但是,东洋人搞的这次‘土地调查’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至上而下的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东洋国本土的土地制度中有很大的落后成分,旧地主阶级和封建土地制度没受到根本触动:虽然实行了土地买卖制度,但是大土地所有制、租佃制度依然存在。

东洋殖民者摧毁了韩国李氏王朝的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并没有在韩国半岛建立起适合农业商品经济化的土地制度。韩国同东洋1样,农业产量的提高是依靠修建水利工程、生产化肥、推广优良品种等措施,而不是靠解放农业生产力。

为了把韩国殖民地经济纳入东洋国的经济结构中,韩国总督府在第1阶段进行了货币和金融改革,排除外国资本、清除封建残余和障碍,并推进基本建设投资,如运输、交通、港口、电力、海港,灌溉,推动向出口经济的转变等。到1920年,经济改组基本完成。